国际贸易中,交货条款为何如此重要?
国际贸易交货条款
交货是出口商的主要责任,也是进口商最关心的事情。
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条款是关于出口商应何时交货和如何交货等问题的规定,一般包括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地点、交货的方式以及与之有关键的一些附带条件。
一、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的约定非常重要,它对进出口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出口商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交货给进口商,迟交或早交都构成违约;进口商则必须在约定时间收货,如果在约定时拒不收货也构成违约。
关于交货时间的规定大致有:
1. 即期交货
“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和“速运”(Prompt Shipment)。
这三种交货时间没有确切日期,各国解释不同,容易引起争议,除非当事人双方有多年贸易来往,已形成习惯做法,有一致的理解,否则应避免使用。
2. 定期交货
具体的表示方法有:
(1) 限定某月内装运。
如七月份装(Shipment During July),根据这一规定,出口商可在七月一日到七月三十一日为过去的一个月内任何一天把货物装出。
(2) 限定某月某日前装运。
如八月二十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20th August)。根据这一规定,出口商必须于八月二十日前把货物装出。
(3) 限定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可供装运时间可以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的一段时期内。例如:
七月/八月/九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 August/September)
按此规定,出口商可以在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这段期间内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必须明确,出口商不将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则视为未交货。
交货地点通常与价格术语挂钩,请参考价格条款。
三、交货方式
通常有两种:
1. 交付实物。
2. 交付实物的所有权凭证,通常是提单(附保险单、发票、商品检验证书等)。进口商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大多采用交单方式,这种方式方便且便于进口商转售货物,加速货物流通。
四、交货通知
出口商有责任将交付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进口商,以便进口商做好收货准备。特别是在交货日期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例如,贸易合同规定十月前交货,出口商在一月至十月间交货都算按时交货,但具体哪一天交货,出口商则应在此之前通知进口商。
五、交货的附带条件
1. 分批装运
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允许分若干批于不同的航次交运。一般来说,当成交数量大、货源不充分或运输有困难时,出口商总希望能分批装运,而对进口商而言,由于分批装运会引起提货费用及风险的增加,一般不希望分批装运。因此,进出口双方必须事先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及方法。
如“准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六月至九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ing during June/July/August/September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和“禁止分批”(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2. 转运
有时在进出口国之间没有直达船,则货物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必须在第三国港口转运;或虽有直达船,但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时间较长,不利于及时转运时也需转运。
贸易合同中只规定允许或不允许转运即可,至于转运的具体事项,在国际运输习惯上,通常由承运人决定中转地点。由于转运往往会引起运输附加费的增加,而且会产生更多的运输风险和损失,所以一般进口商不轻易接受,尤其是在进出口国之间有直达航线时,进口商都限制转运货物,争取在合同中订明“不准转运”(Transhipment Prohibited)。
3. 装运港、目的港和任意港
在订立进出口贸易合同时,一般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根据自己的便利提出装运港和目的港,并各自经对方同意而在合同中确定下来。但有时进口商所订购的货物是用于转售他人,则在订约定时除合同上原定的目的港外,另可规定两三个目的港供选择,即所谓的任意港或选择港,这样进口商就可将货物在一个价格最高的目的港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因选择目的港而增加的附加费由进口商负担,所选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择港口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