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海关新增准入40多种商品 | 肉类、水产品、宠物食品与饲料篇
2023年1月至今,中国海关已新增允许 48种
商品进口。其中包括:来自法国、巴基斯坦等 8个
国家或地区的 肉类
,来自洪都拉斯、柬埔寨等 5个
国家或地区的 水产品
,以及来自 4个
国家的 宠物食品与饲料
等商品。汇总整理如下:
肉类
01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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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7月19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92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蒙古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
进口。允许进口商品名称:屠宰用羊,指在中国入境后 14天内
完成屠宰,不用于繁殖目的的绵羊和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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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图源:unsplash)
03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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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4 7月10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87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波兰牛肉
进口。 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波兰牛肉是指 30月龄以下
冷冻可食用去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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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5 6月11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4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
进口。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是指以 30月龄以下
牛的去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为原料,预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热处理,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至少持续30分钟生产的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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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6 6月1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1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乌兹别克斯坦禽肉
进口。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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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7 6月1日,
海关发布《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0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澳门肉制品
输内地。
允许输内地产品:允许输内地的澳门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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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图源:unsplash)
08 5月22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法国腌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50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法国腌制猪肉制品
进口。该类产品是经过 脱水干燥和熟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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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法国腌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9 5月20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51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法国熟制猪肉制品
进口。允许进口产品:是指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经过中方确认有效的熟制加工处理而制成的直接可以食用的去骨猪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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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0 5月11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48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法国猪肉
进口。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猪胴体的任何可食用部分,包括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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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水产品类
01 6月13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9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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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6月2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2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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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3 2月21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6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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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图源:unsplash)
04 2月10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1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伊朗养殖水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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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5 1月6日,
海关发布 《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2号)。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 原产于科摩罗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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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宠物食品与饲料类
01 6月29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78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波兰宠物食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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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02 5月26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54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塞尔维亚宠物食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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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以上2则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03 1月18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7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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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04 4月11日,
海关发布《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马来西亚水产饲料
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