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通」丨代工全部出口的外国品牌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立足东莞 · 情系两岸
新闻动态·两岸阳光·魅力台湾·吃喝玩乐·投资商机
“莞播台”新设栏目——【一典通】
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
问题再现↓↓
Yamato 公司是「Crocodile+ 鳄鱼图形」商标在日本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衬衫、裤子、汗衫及其它衣服等商品。2009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Yamato 公司委托大陆某服装公司生产加工带有该商标的男款衬衫,全部出口日本。2010 年 8 月 18 日,某服装公司通过海关申报向日本出口该品牌的男装衬衫时,被海关查扣,理由是该批服装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持有的「CROCODILE」中国商标专用权。2010 年 12 月 23 日,鳄鱼恤公司向法院起诉某服装公司商标侵权。
请问代工企业应如何避免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并通过商标的使用为商标权人创造、积累商誉,以致商标的价值日益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所重视,社会所认同。而商标的使用是通过产品在市场的流通而实现的,如使用商标的商品不在市场流通,就不可能产生商标的使用效果,也不可能会致使消费者混淆。
根据大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在其产品所标识的被控侵权「Crocodile+ 鳄鱼图形」商标系国外委托加工方提供,所加工产品全部销往国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属于对外「贴牌加工」行为。由于被告所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上流通销售,因此,在中国境内,上述商标标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范畴。,在中国境内并不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即:某服装公司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够成侵权。
本案某服装公司是幸运的,但也警示加工企业在贴牌生产时,务必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在涉外定牌加工的磋商阶段,应当核实委托方是否为定牌牌子的商标权人,要求委托方出示商标注册证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可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确认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进行以下约定:外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将全部出口,不会在中国境内流通;明确定牌商标的使用、标注方法以及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的归属。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最权威的法律指南
最精辟的法律解析
最通俗的法条释义
最翔实的法律案例
为在东莞的台商提供各种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解析!
.
.
觉得案例对您有用?
想得到这本书?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拥有!
精彩推荐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推荐一个公众号
为您推送最新的
粤台交流合作资讯、粤台情缘、两岸风情
这就是广东省台办官方微信公众号
“印象粤台”
识别图中二维码,点击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