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海关对徐州恩迪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BL"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对徐州恩迪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BL"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鹏关知罚字〔2022〕0097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徐州恩迪亚贸易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320382MABT1YL21R 3203960D6L | |
4 | 法定代表人 | 赵中华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大鹏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2年11月7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骏达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在大鹏海关出口配电箱等货物到泰国,报关单号:530420220041721706。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未申报的音箱20件带有“JBL”商标。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 权利人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JBL”商标权(海关备案号:T2019-83103)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的货物上标有的“JBL”商标,与商标注册人注册的“JB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 |
8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90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11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