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麦克风系统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税号改变与价值成分的优先性
问题背景:腰包式无线麦克风系统由三部分组成:
• 无线接收器(85176910,原产地TW)
• 无线发射器(85176910,原产地TW)
• 麦克风(85181000,原产地PH)
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三(3ctc)确认归入85181000。虽然接收器和发射器价值占比72%(麦克风仅12%),但按CTC规则原产地应为PH。这是否意味着税则归类优先于RVC价值百分比?
情况1:出口至非RCEP成员国
1. 税号改变规则:麦克风6位税号未变且占比>10%,不符合微小含量标准 → 不具备中国原产资格
2. 区域价值成分:中国原产部分仅16% < 40%标准 → 不具备中国原产资格
结论:不能认定中国为原产国,无法出具原产证明
情况2:出口至RCEP成员国(菲律宾未生效)
1. 税号改变:菲律宾材料不能视为RCEP原产,6位税号未变且占比>10% → 不具备RCEP原产资格
2. 区域价值:中国原产部分16% < 40% → 不具备RCEP原产资格
结论:同情况1
情况3:出口至RCEP成员国(菲律宾已生效)
RCEP对851810产品适用:
• 子目改变 或
• 区域价值成分≥40%
A. 子目改变原则:
菲律宾材料可累积,台湾地区材料6位税号已变 → 符合RCEP原产资格
原产标准:CTC ACU(税则改变+累积规则)
B. 区域价值成分:
中国+菲律宾原产部分合计28% < 40% → 不符合标准
最终结论:满足子目改变标准,可认定中国为原产国(CTC ACU)
SEO重点提示:
• RCEP原产地规则中,税号改变标准通常优先于价值成分
• 成员国批准状态直接影响累积规则适用
• 85181000产品可灵活选择子目改变或40%价值标准